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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聚焦民营加油站审批条件橇装加油站是否合法?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01-15 19:39:41  浏览次数:

  成品油是碳氢化合物,是易燃易爆危化品,所以其审批和经营方面一直较为严格,当然,这也是国企长期处在主导地位的原因之一。民营油站审批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一直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针对热点问题,商务部也对放宽民营加油站审批条件、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橇装加油站合规经营做出权威性解答。

  全国加油站几乎垄断在国企和部分地炼企业手中,希望能放宽和简化车用油品零售的审批手续。这样做才能够降低车用汽柴油的价格,对运输业主也是一个福音。

  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准入要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未对民间资本额外设置附加条件,持续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入和经营环境。

  目前,全国加油站(点、船)约11万座,其中,民营加油站约占全国总数的45%左右。近年来,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成品油流通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2018年放开外资加油站数量和股比限制。2019年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42号),取消了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2020年7月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些改革举措,在方便企业经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指导地方进一步简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并公开审批细则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激发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活力,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好的行政服务。

  我们注意到2020年7月商务部废止了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什么?下一步将怎么样才能做好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

  2020年废止的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2006年制定出台的,对于规范石油成品油国内流通市场秩序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施行了13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止,意味着审批权限的下放企业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原油及成品油的销售及仓储资质,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将参与其中。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商务部于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做好审批取消和下放的政策衔接,明确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明确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仍须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质量、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指出将适时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为加快完善新的石油流通管理体制,我们会同多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我们将加大对各地的指导力度,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促进石油流通规范、有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更好服务民生、扩大消费。

  橇装式加油站(装置)的管理条文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其建设需要报批的相关手续条件、管理的相关部门有哪些?如果企业内部自用,那么需要怎样的手续及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的是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行为。企业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不对外经营,不属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监管范围。但成品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内部加油站设施需符合安监、消防、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和法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商务部门对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所建加油站且通过其它管理部门审批验收后是否给予审批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建设的加油站,经过环保、规划局、国土局、住建消防,气象、应急局等审批验收后商务部门是否给予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2版3.0.3条款规定 “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根据规范及民法解释可”是允许的意思,而不是限制意思,也就是说“橇装式加油装置”可以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使用,也可以用于对外零售的加油站使用,目前很多地方上商务部门或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都以商务部的对外经营的加油站不允许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意见拒绝受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申谓,这即不合法,也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通知要求: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的通知精神相违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就是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储运行业最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2005年四部委曾下文推广)。所以我想询问一下商务部相关部门: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在符合环保、国土、规划、消防、安监、防雷等审批验收后是否可以到商务部门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42号)要求:“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自文件印发之日前,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以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有序移交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对“对外经营的新建加油站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是否违规违法?请商务相关部门直接“明确”回复“合规合法或违规违法。请不要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这种模棱两可来回复。谢谢!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范的是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行为。企业建设内部加油设施自用,不对外经营,不属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监管范围。但成品油属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建内部加油设施需符合安监、消防、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等法律和法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在业内人士看来,商务部的决定,貌似突然。但究其根源,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其实是对之前政策的呼应和延续,更符合中国国情与全球大环境的需要。审批权限的下放,意味着企业将有更多的机会能轻松的获得原油及成品油的销售及仓储资质,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将去参加了,是国内原油及成品油迈向市场化的稳健步伐。但是,大家也知道,我国成品油加油站的指标配额是严控的,加油站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的。

  废止《原油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更是打破了产业垄断,让市场处于一个更加公平和开放的环境,为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体系打下基础。自从2020年中国提出“双碳”目标后,国家部委均多次就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行动方案。《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等均提出要建设多元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支持社会资本热情参加,让能源市场更多元化,清洁化,公平化发展。更加满足中国能源市场需求。

  新能源加注站的春天来了!为了如期实现“双碳”计划,也为了人类美好的生活环境。国家积极鼓励清洁、低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以“高清洁车用醇醚类燃料”为载体,开设“新能源加注站”:土地灵活性高、建站指标多、投资所需成本低、建站时间短、回本周期快、手续审批易,国家政策支持等,是我国能源供应保障和能源安全的重要设施。更是乡村振兴,服务三农,提高乡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抓手,前景无限广阔。新能源加注站是民营资本进入能源市场最佳的选择,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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