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83731873
加油站被举报偷税遭追缴514万元败诉后持“铁证”申诉最高院回复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01-16 21:14:28  浏览次数:

  二审败诉后,他拿到一份“铁的”新证据申请再审,遭驳回,遂向最高院申诉,9月6日该院已将相关材料转重庆高院处理。

  打官司胜诉这名老翁叫李发昌,今年75岁,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前他当过泥水匠,后来办过榨菜厂,颇有经济头脑的他于2000年筹资200余万,在老家罗云乡龙骨村建了个龙水加油站,主要由中石化供油。

  2012年1月起,附近从事矿山采石的重庆市顺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志公司)因生产需要持续向该加油站购买柴油,后来双方签订了一份《供油协议》。

  该协议约定,龙水加油站每月供给顺志公司0#柴油约100吨(具体数量按每月实际提供数量为准),由龙水加油站出资向批发供油单位开出提货单,到场地结算价格按国家规定现行零售价每吨少50元计算,顺志公司应在收到龙水加油站每批供油提货单后10日内按协议规定付清货款不另加其他款项,如逾期未付,则在原定结算价格基础上按每月每吨加价200元计算,如继续逾期按月按额类推计算,供油时间暂定2年。

  同时还约定,龙水加油站必须保障对方用油(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出现油荒外),但对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处另行购油,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60万元。

  李发昌对记者介绍说,签署该协议的大背景有两个,一是签署协议前几年,重庆市多区县闹油荒,很多公司无法购买到能维持正常运作的油料,二是依照国家对危化品的管理规定,用油单位一定要经加油站购油。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龙水加油站发现顺志公司欠17.97万元货款,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至重庆市涪陵区法院。

  被税务部门罚款114万余元2002年至今,李发昌一直担任重庆市涪陵区石油成品油协会会长。

  他回忆说,2014年底的一天,他获知距龙水加油站约10公里远的一个地方正在修建加油站,经调查后他开始向涪陵区国土资源局、涪陵区商务局实名举报该加油站存在审批手续不全、间距不足等问题。当年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涪陵区委区政府格外的重视,立即介入调查并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李发昌说,然而令他没有料到的是,随后有人向重庆市涪陵区税务部门举报他的加油站偷税。

  原来,2016年7月27日,有人以信件方式向涪陵区税务部门实名举报龙水加油站涉嫌逃避缴纳税款。

  2017年11月,李发昌收到涪陵区税务部门的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他加油站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做了检查,发现其在给某混凝土公司、顺志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供油期间,存在账外经营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约229万元。

  其中特别称,当初龙水加油站在给顺志公司和该物流公司供柴油时,有1184万余元的出售的收益未在账务中真实记载,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00余万元。

  涪陵区税务部门称,“对你单位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处偷税金额50%的罚款即约114万元。”

  借高利贷缴纳514万余元税款事后,李发昌的龙水加油站不服该处罚决定,向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李发昌不服,根据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0月将涪陵区税务部门和重庆市税务局告上重庆市南川区法院,称涪陵区税务部门将顺志公司违约直接向中石化采购的柴为认定为龙水加油站与顺志公司之间的销售行为,从而认定该加油站有偷税行为,除追缴229万增值税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71万余元,同时罚款114万余元,共计514万余元,“涪陵区税务部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龙水加油站请求撤销涪陵区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及重庆市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南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涪陵区税务部门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幅度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重庆市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驳回了龙水加油站的诉讼请求。

  李发昌还是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该院审理后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19年8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发昌和记者说,二审宣判后,他借高利贷被迫缴纳了该笔税款、滞纳金及罚金共514万余元,“如果我拒绝缴纳,将会被以逃税罪移交公安部门变成一宗刑案,会被处以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李发昌说,经过努力,他们于2019年12月中旬拿到了一份“铁的”新证据,那是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给他们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之前始终没得到这份书面说明。

  记者看到,上面载明称,经查2013年1月23日至2015年11月13日,顺志公司和那家物流公司在他们处购买0#柴油1902吨678公斤,“我公司已向两个单位开具了购油发票和提货单。”同时用表格罗列出了明细。

  中石化涪陵分公司有关人员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该“情况说明”是真实的,“我们罗列出来的那些明细都是从系统里面调出来的,如果不真实,我们会盖公章么?”

  “我们有些欣喜,拿着这份新证据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李发昌说,它能够证明顺志公司和该物流公司的行为独立于供油协议之外,不是龙水加油站的账外经营行为,请求重庆市高院再审改判。

  他称,这份情况说明很清楚地显示,是中石化和那两家公司的直接交易行为,自己的加油站未能从这1902吨柴油中获得一分钱收益,然而棍子却打在自己身上,并由此支付高达514万余元的税款。

  重庆高院称,李发昌提交的那份“情况说明”不能达到龙水加油站主张的顺志公司等向中石化购买柴油并付款的行为不是账外经营行为的证明目的,最终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自2019年二审之后,李发昌一直在申诉维权。这4年来,他写了数十封信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有结果。

  他说,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他举步维艰,早已靠借高利贷维持基本运营,“我只要活着一天,就会将申诉进行到底。”

  他和律师在申诉信中称,根据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确切证据指向,那些涉案柴油的直接销售方系中石化,买受方是顺志公司,但重庆三级法院却支持涪陵区税务部门的稽查结论,认为那些涉案柴油的直接销售方是龙水加油站,买受方是顺志公司等,按照这样的结论就会出现“同一批货物,在同一时点由两个销售方同时销售给同一家买受方”的违反基本逻辑和经济学常识现象,希望能更改过来。

  9月6日,最高院回复他说,“您的来信收悉,我们已认真阅读了您的来信,已将该材料转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重视合作,确保质量,信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