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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01-30 05:15:40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省商务厅政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有没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承办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来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合乎条件的,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合乎条件的,签署书面复审意见;并交处长进行审核。

  分管厅领导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申报材料交商贸服务处退档。

  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和证书交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存档。

  、405、803路至长岛路口下即到。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

  2、企业(或自然人)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置、罐容量,建设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作出说明);如站点设置在省道、国道,审核人认为有必要,需提供站点前后

  、县市商务部门核对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上签署的批准意见;6

  、市州商务部门核对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上签署的批准意见;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加油站点竣工验收),需提交如下资料: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4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6

  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已签署批准意见的《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或项目预核准文件;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8、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投资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人应填写《湖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2、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属企业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6、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

  7、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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