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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储油库和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05-31 06:55:01  浏览次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储油库和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严格执行国家油气排放标准,加强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加油站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油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实际效果的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及国家环保部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2.《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油气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等三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

  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油气污染治理任务。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均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油气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实现排放物稳定达标排放。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并且开展全市油气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项目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验收及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区环保、发改、经发、质监、安监、交通、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分区域组织推进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1.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建立各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并且开展各项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各区政府组织并且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3.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活动,提升公司及广大市民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认识。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车强制要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设施)。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车,一定要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市环保局各驻区分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2、对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实施油气污染治理改造。自2013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市环保局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航油等油品供应企业集中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区政府向辖区内其他涉及油气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运输等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市经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企业的油气治理工作做监督管理,治理工作须于2014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

  1.由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单位向消防、计量和安全等单位申请有关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视测定部门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其中油罐车的检测须由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2.经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验收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各驻区环保分局提交油气污染治理环保验收申请。

  3、市环境保护局各驻区环保分局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单位的开展环保验收。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油气污染排放情况做全面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建立环保管理台账(具体见附件)。

  各区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区应督促业主单位抓紧实施污染治理,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治理。各区对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要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相关工作情况应及时抄送市环保、安监、港口、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业主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局各驻区环保分局提出环保达标验收申请。由各环保分局依据《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和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组织环保达标排放验收。全部验收工作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对于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各环保分局应抓紧研究确定并公布需要加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及储油库名单。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作为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执行环保法规和规定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改造计划,实施污染治理工作。涉及安全、消防、计量管理方面的改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全市所有加油站一定要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要求完成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其中,建成区内加油站还应按照该标准对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的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建成区内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并接入市环保局在线监控系统。

  (三)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周密计划,合理的安排区域内的同期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稳定。

  (四)油气污染治理环保检测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其它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五)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改造工程应经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接受各有关部门对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

  (六)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设施开展不按时进行检查、抽测和年度检测,对建成区内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等单位利用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建立油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市公安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已建成储油库、加油站未配套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环保部门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已根据相关要求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罐、加油车和油罐车,由环保部门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根据相关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罐、加油车和油罐车,市环保局各驻区环保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经发局将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暂缓审验相应油罐车《道路运输证》,有关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环保检测。

  市环保局应定期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公开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及有关要求,公布违法排放油气污染物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石化集团厦门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调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燕,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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