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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逐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发布者:<加油站案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3-05 14:47:50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逐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燃气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近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回头看”。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还没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整改并销号,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整治闭环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规划,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

  二是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2021年以来新购置燃气气瓶情况做摸排,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燃气气瓶,要求生产单位主动召回,并由制造单位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自2021年6月1日起购置燃气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作业规程》(TSG23-2021)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充装单位购置燃气气瓶前,登录“充装单位标识码申请公示平台”,自行申请充装单位标识码;2021年6月1日起出厂的燃气气瓶,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微信公众号:液化石油气智能角阀)

  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前期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持续强化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和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按照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要求,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结合群众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站的检查,严厉查处并依法取缔翻新“黑气瓶”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