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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征求对《成品油仓储客户服务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石化案例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1-02 07: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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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行管二处(1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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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仓储企业服务的术语定义、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管理及技术方面要求。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所约定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2 成品油仓储企业 storage enterprise of refined oil product

  指拥有符合GB 50074-2002要求的储运设施和其他相关规定,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专门从事成品油的代为保管储存业务,收取仓储服务费用的经营机构。

  具有储油罐和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配套设施,用于收发和储存成品油的仓储设施。

  指在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有几率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比较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减少可能会导致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4.1 与油库有管输业务的相关单位,如炼油厂、管输油库、码头、厂矿等单位。

  5.1.2 油罐区、码头、发油台、铁路栈桥、油泵房等作业场所无明显油污。

  5.1.3 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整齐,不能摆放与办公无关用品,室内无积尘、蜘网。

  6.1.1 员工年龄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6.1.3 身体健康(具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具有一定的理解、表达、分析和判断能力,能胜任油库的各种操作,能适应倒班的工作方式。

  6.1.4 具有1年以上油库相关工作经验,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取证考核。

  6.1.5 能独立进行本岗位操作,能熟练使用储油容器容积表,能根据部门计划,完成油品收发作业,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作业中的错误。

  6.2.3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相关事宜,由双方根据《劳动法》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2.4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时,先进行内部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1 员工上岗前,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3.2 员工上岗后,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其服务、操作、油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6.3.3 计量员必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取得上述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7.1.2 在相关位置应设置应急逃生路线 设立投诉或举报的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地址和电线 在对外窗口应设置便民设施,如良好的休息场所,整洁干净的洗手间,卫生达标合格的饮用水。

  7.2.3 员工按接待顾客应使用的普通线 员工接待顾客态度应热情友善。

  8.1.1.1 管输作业必须计划或双方商定的方案执行,由双方调度下发作业指令,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8.1.1.3 需要切换流程时必须提前知会对方单位做好切换准备,防止输送过程出现操作波动。

  8.1.1.4 作业结束须向对方报告有关情况,做好管线停用消压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计量交接工作。

  8.1.2.1 码头应按调度计划或指令进行装卸作业,装卸前向港口管理部门办妥申报作业手续。

  8.1.2.2 待装油轮到港,自行办妥海事申报手续后,先到码头作业班报到、排队、取号,等候装船安排。

  8.1.2.3 油轮靠泊后,油库作业班必须会同船方核对有关联的资料(《油品质量检验报告》、《油轮装港量舱记录表》、《水运证明》、《提货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等),根据《船/岸安全检查表》的有关内容,双方检查装卸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合乎条件的,由双方签名确认后,方可安排装卸作业。

  8.1.2.4 油轮在装卸作业期间必须先围好围油栏,并且按规定接好静电消除装置。

  8.1.2.5 装卸油前期,船岸双方签订装卸安全协议,明确装卸时间和速度;装卸期间,码头作业班须派不少于1人在作业现场值班监控。

  8.1.2.6 遇大风浪、雷雨、大雾及其他一切危害安全作业情况时,码头加强与油轮联系,暂停装卸作业。

  8.1.3.2 装卸油期间,严禁开启汽车发动机;临时修理汽车应在油库安全范围之外。

  8.1.3.3 装卸油前,须在有效部位接好静电导线,放置好防溢油装置;装卸油完毕,静置3 分钟方可撤除静电导线 发油台应该采用下装式或密闭发油。

  8.1.3.5 发生溢、洒、漏油时,须立即处理干净,严禁用高压水冲洗罐车和地面,严禁未经处理干净而擅自发动车辆。

  8.1.4.3 铁路罐车到库后,应根据《收油通知单》、《铁路运输货票》逐车核对,其内容有油品名称、规格、数量、车号、表号、发货站、施封等。

  8.1.4.4 装卸油期间,油库须落实现场值班监控工作,严禁脱岗。突遇大风、雷电天气,须立马停止作业。

  8.1.4.5 装槽车前,油库应检查罐车清洁度,符合标准要求的方可装车。装油完毕,经3分钟静置后,才能提起鹤管,待鹤管存油滴干后才可将鹤管复位,严禁洒漏油品。

  8.1.4.7 计量完毕后,将采集的油样按规定保留,盖紧车盖和施封,收好扶梯,撤回静电接地装置,填妥《铁路运输货票》,递交起运车站签收。

  8.1.5.1 罐区收发作业一定要按照调度中心指令进行作业,作业前先与有关岗位进行联系,了解作业内容、油罐、机泵、管线等设备设施状况,有问题及时报告。作业后及时与对方联系,保证作业安全。

  8.1.5.4 关闭两端阀门的管线 油罐脱水必须有专人监护,严禁油罐脱水离人。

  8.1.5.6 罐区排水蝶阀常关,雨水天应依据情况排水,排水后关好蝶阀。

  8.2.2 油库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8.2.3 油库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量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和标准量器、自动计量系统等。

  8.2.4 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8.2.5 油库金属罐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复检周期为4年。

  8.2.6 油库的计量检测应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定额损耗应执行GB11085——89。

  8.3.1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对接收、储存、周转至出库成品油各环节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

  8.3.2 油库接卸、储存、输转成品油时,应专管、专泵、专罐专用,油罐、管线需要换装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清理洗涤、置换。

  8.3.4 油库向罐车、油船等运输工具发油前,应认真仔细检查罐车、油船等有没有符合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证件,并检查容器的清洁度,确认合格后才能发油。

  8.3.5 油库应对油罐、输油管线 油库应配备与经营能力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 并对出入库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

  9.1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取得拥有相对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2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安全管理培训后后方可任职。

  9.3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对油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9.4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9.6 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并建立健全油库防火档案。

  9.7 油库应建立HSE(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HSE管理。

  9.9油库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10 油库的储油罐、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9.11 油库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GB 3095。油库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

  9.12 油库应为从业人员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13 油库储油罐、输油管线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的方法,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9.14 油库卸油应当采用正压卸油工艺,不得采用真空泵引油和真空伴随作业的工艺,宜采用密闭收发油作业,在收发作业区及储油区按GB20950-2007要求,控制油气排放及安装油气回收系统。

  10.1 油库应成立投诉管理机构,由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投诉的有关事宜。

  10.2 油库应在各对外窗口单位设立投诉机构和电线 油库在接到投诉书或投诉电话后,应派专人做出详细的调查、取证。

  10.4 如反映的问题属于数量或质量的,而且经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给客户进行退赔或赔偿经济损失。

  11.5 如反映的问题属于服务态度问题,而且经调查属实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投诉人当面或书面道歉。

  10.6 如反映的问题属于违纪问题,而且经调查属实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1 油库油品进、销、存核算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11.2 油库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以费用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预算内费用要严格按照费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开支,费用控制在预算指标内。

  11.3 成品油仓储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档案,谨慎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11.4 油库应按不同类别进行实物资产卡片、台账登记管理,定时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油库实物资产报废、损坏,要按照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1.5 油库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能拒绝、隐匿、谎报。

  12.2.1 在经营场所和油库显著位置设置投诉箱,公布行政主任部门投诉电线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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