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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杏彩体育app    发布时间:2023-12-31 04:26:17  浏览次数:

  5.5.1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应根据油气设计处理量、介质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定工艺方案。

  5.5.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装载设施同时排放油气最大量的1.0~1.1倍。

  5.5.4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宜取实测的最热月平均油气浓度。储存系统油气设计浓度也可根据储存介质性质、操作条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折算确定;装载系统如无实测数据时,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同类地区已建有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取同类地区已建装置最热月实测的平均油气浓度;

  2 同类地区无已建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按建设地区的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的地区,油气设计浓度可取35%~40%;

  1 用于吸收汽油、石脑油、芳烃、航空煤油、溶剂油等单一品种的油气时,吸收液应选用本液或性质相近不宜挥发液体;

  2 分离膜组件渗透侧应设置压力就地指示及远传,并应采取压力联锁保护措施;

  6 分离膜组件的数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并联安装的膜组件应预留一个备用口。

  3 填料层上、下段宜设置压力仪表,塔底液体段应设置液位监测仪表就地指示及远传控制室,并应采取液位控制联锁措施;

  2 吸附剂罐内吸附剂的总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设计浓度下20min的油气吸附容量,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填充高度不应超过总高的2/3。

  3 吸附剂罐宜设温度仪表;采用组件式吸附剂的每个罐体宜设置1个温度仪表,采用颗粒状吸附剂的罐体上、中、下部均宜设温度仪表,就地指示及远传控制室,并宜设置温度控制联锁措施;

  6 采用组件式吸附剂且使用低低压蒸汽、热氮气再生的吸附剂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0.35MPa;采用颗粒式吸附剂且使用负压或真空再生的吸附剂罐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

  1 应设置自动除霜,冷凝后的油水混合物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5.5.13 进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装置处理的油气中有机物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油气中有机物浓度高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5%时,应采取预处理措施使其浓度降低至爆炸下限的25%以下方可进入催化燃烧反应器处理;

  3 对于含有混合有机物的油气,其控制浓度应低于最易爆组分或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

  8 装置进气管道上应设置双向爆轰阻火器,排气管道上应设置管端爆燃阻火器;

  10 反应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烃浓度检测仪,并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失电自动关闭功能。

  2 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流量、 温度、 压力和油气浓度不宜出现较动;

  3 两室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宜低于 95%,多室或旋转式蓄热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8%;

  5 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中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mg/m3,并应严控含有焦油、 漆雾等黏性物质;

  7 蓄热体宜选用蜂窝陶瓷或组合式陶瓷等规整材料;蓄热体支架应采取高强度、防腐耐温材料;

  8 蓄热体比热容不应低于750 J/kg·K,可承受1200℃的高温冲击,常规使用的寿命不应低于40000 h;蓄热室进出口温差不宜大于60 ℃;

  13 当处理含氮有机物造成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超标时,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等脱硝工艺进行后处理;

  14 当处理含硫或含卤素有机物产生二氧化硫、卤化氢时,应采用吸收等工艺进行后处理;

  15 燃料供给系统应设置高低压保护和泄漏报警装置;压缩空气系统应设置低压保护和报警装置。

  17 换向阀宜采用提升阀、旋转阀、蝶阀等类型,其材质应具有耐磨、耐高温、耐腐蚀等性能,泄漏率应低于0.2%。

  1 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无氯环保型制冷剂;

  5 真空泵、压缩机、输送泵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压缩机和真空泵出口应设温度仪表。

  6.0.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宜与储存、装载设施的自动控制系统统一设计。

  6.0.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置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参数,应远传上层控制系统。

  6.0.6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机泵运作时的状态、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自动控制系统内显示。

  7.1.1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以燃烧的液体污水、被污染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小于250mm。

  7.1.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应与储罐、装车或装船设施与其他相邻设施统一设置事故污水收集储存设施。

  7.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2.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准则规范》GB15599的相关规定。

  7.2.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学工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的相关规定。

  7.2.5石油库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相关规定。

  8.0.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储罐、装车和装船设施与其他相邻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且应保证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干粉型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每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该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4kg;

  9.1.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相关规定。

  9.1.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规定。

  9.1.4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职业卫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公司职业卫生设计规范》GBZ1的相关规定。

  9.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9.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学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T 3024的相关要求。

  9.2.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等的相关要求。

  9.2.4 收集处理有恶臭污染物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相关规定。

  9.2.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固态废料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处理。

  9.2.6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防噪设计应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噪声设计技术规范》GB/T 50087的规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公司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9.2.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区域的防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的相关要求。

  1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铁路装卸鹤位:铁路中心线 设备:设备外缘;

  8 建筑物(敞开和半敞开式厂房除外):建构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一般的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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