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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巴城镇昆山水之梦康体娱乐项目二期(酒店)“12·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12月31日,位于昆山巴城镇祖冲之路西侧,梦之路北侧的昆山水之梦康体娱乐项目二期(酒店)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起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名称:昆山水之梦康体娱乐项目二期(酒店)—钢结构管桁架及屋顶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单位: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2月31日下午13时左右,在巴城镇祖冲之路西侧,梦之路北侧昆山水之梦康体娱乐项目二期(酒店)项目上,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班组长,现场实际负责人李某某,组织孙某某(死者)和姜某某等6名工人在钢结构轻质屋面上进行屋面板安装作业。事发当日下午14时左右,当孙某某搬运防水卷材(重量约70斤),行走在轻质镀锌压型钢板上时,因孙某某自身及卷材等重量,致使脚下钢板一侧从钢檩条上的固定螺栓处,脱落下翻形成洞口,孙某某从洞口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为21米,李某某和刘某听到工友呼喊后立即到坠落点察看,发现孙某某已经失去意识,李某某随后拨打了“120”,并组织工友进行心肺复苏,“120”到场后将孙某某送至昆山西部医疗中心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坠落地面为未硬化的土质地面,坠落位置处有一条安全带和一个安全帽。勘查现场坠落点正上方钢结构屋面钢板下翻形成一个900mm×600mm左右的洞口。 现场测量坠落高度约为21米。关注网易号@安全小喇叭了解更多建筑安全资讯。
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且未搭设临时走道板的情况下,违规行走在轻质屋面上搬运防水卷材,因重力致使屋面破裂,自己从21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
1.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办理恢复施工手续且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复工,且在复工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有效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2.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某某,在未办理恢复施工手续且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
4.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胡某某,对现场未办理复工手续擅自复工的情况知晓,但未采取比较有效制止措施,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
5.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钢结构安装作业风险辨识不足,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承包合同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隐患。
6.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钢结构安装作业风险辨识不足,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隐患。
8.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对员工在高处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9.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作业现场未配置高处作业防坠落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钢结构安装作业,也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
1.孙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且未搭设走道板的情况下违规行走在轻质屋面上搬运防水卷材,因重力致使屋面破裂,自己从21米高的屋顶坠落至地面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孙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孙某某责任。
2.李某某,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现场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作业现场未配置高处作业防坠落相关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展钢结构安装作业,也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3.刘某,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钢结构安装作业风险辨识不足,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刘某刑事责任。
4.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办理恢复施工手续且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复工,且在复工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有效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5.于某某,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6.田某某,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未办理恢复施工手续且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对其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7.胡某某,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对现场未办理复工手续擅自复工的情况知晓,但未采取比较有效制止措施,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未有效进行现场巡查排查隐患和落实监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苏州水之梦酒店有限公司对其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8.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对钢结构安装作业风险辨识不足,未能全面有效履行承包合同职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9.姜某某,徐州天达网架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姜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10.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单位,对员工在高处作业的风险辨识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住建局按着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对安徽浩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