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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运输企业设立内部自用撬装加油装置相关事宜的咨询函
来源:撬装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3-12-17 11:10:54  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应急管理局: 为解决企业车用柴油加注难、加注路程远、减少路途拥堵、节约社会资源、降低物流公司运营成本、切实保障供应等问题,拟在企业物流园区安放一台阻隔防爆式撬装加油装置,供物流公司内部车辆自用。 1、该装置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文件推广使用。装置为一体化设计,具有本质安全性。 2、该装置用于企业自有车辆柴油加注,仅使用单一车用柴油(闪点大于60℃,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 3、企业自用的柴油不对外销售。 作为企业从安全生产及明确责任主体的角度,现就以下问题,征询贵局的意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的规定,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但是,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方面 ,要不要按照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做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现恳请贵局尽快给出指导意见与书面回复,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我们将分别征求意见。 特致函咨询,谢谢!

  根据2014年11月27日福建省商务厅印发的《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企业内部自用加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2016〕30号),你物流运输企业自用柴油撬装加油装置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应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规定“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和本规范第6.4 节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2016〕30号)也精确指出“企业应按照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用撬装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你物流运输企业自用柴油撬装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令修正)、《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版)、《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加油站作业安全准则规范》(AQ3010-2007)、《加油加气站非油品设施安全设置管理要求》(DB11/T 1229—2015)》、《埋地油罐防渗漏技术规范》(DB/588-2008)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令修正)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如果你物流运输企业设立内部自用柴油撬装加油装置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请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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