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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河水污染”致大量鱼虾死亡 全民监督保护水环境 违法线索征集
来源:双层油罐    发布时间:2024-10-09 03:24:17  浏览次数:

  根据报道,此次事件除造成滁河内大量鱼虾死亡外,还造成周边养殖的小龙虾大量死亡,这足以证明水污染问题会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全面影响。若只是一次突发事故,那只可以通过教训做好防范,但经过调查发现,事故的发生又在“偶然”中存在着必然。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河水质不正常的情况的通报”能够准确的看出,此次事故是5月7日因全椒县某公司火灾造成化学品外泄而未全部处置,导致5月11日降雨后,含有化学品残留废水流入襄河、滁河。

  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4日发布的题为“安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四 全椒县古襄河水环境治理不力 久治不清”的新闻可知,全椒县对水污染治理长期存在重视程度及管理缺失的问题。

  正是因为长期对水污染治理、河道管理工作的懈怠,导致事故发生后全椒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管理部门均未及时参与治理,也导致事故对下游区域南京造成影响。

  对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懈怠并不仅仅是全椒县一个区域的问题,通过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查的通报可知,此次督查的7个省、市均存在水体治理不到位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水体治理工作懈怠、水体治理不力?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水资源的意识、态度是关键,群众的社会监督也不可或缺。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之源,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可供人类直接用的淡水资源仅占全球水资源的2.5%。中国淡水资源仅占全球淡水资源总量的6%,人均水资源量少到仅为世界中等水准的35%。

  为全面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与水资源保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希望发动全民力量,对水污染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社会监督。如生活中发现如下问题,欢迎联系绿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别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依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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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合作,确保质量,信誉承诺